第五十七条旅游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游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成本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法;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情。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游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游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游社委托其他旅游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商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游社根据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成本。
第六十一条旅游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根据规定投保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游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情:
(一)旅游者不合适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需要注意的地方;
(三)旅游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忌讳,根据中国法律不适合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情。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情的,旅游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游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可以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告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可以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赞同,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游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认可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成本。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出售给第三人,旅游社没正当理由的不能拒绝,因此增加的成本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风险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风险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认可交有关部门处置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干扰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可以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游社导致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游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以防止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置:
(一)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的,旅游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可以完全履行的,旅游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认可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成本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成本由旅游者承担,降低的成本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手段,因此支出的成本,由旅游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导致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手段。因此增加的食宿成本,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成本,由旅游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游社应当帮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址。因为旅游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返程成本由旅游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游社应当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赞同,旅游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高于接待和服务本钱的成本。地接社应当根据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游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社拥有履行条件,经旅游者需要仍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紧急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需要旅游社支付旅游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因为旅游者自己缘由致使包价旅游合同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可以根据约定履行,或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为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是什么原因致使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因为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需要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需要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因为公共交通经营者是什么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社应当帮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游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职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游社依据旅游者的具体需要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成本由旅游者承担,降低的成本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游社同意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成本的,应当亲自处置委托事务。因旅游社的过错给旅游者导致损失的,旅游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社同意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准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根据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高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成本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为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手段导致不可以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帮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旅游法